先予执行需要提供担保吗,先予执行担保人有什么风险吗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是什么,可以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有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那么,先予执行需要提供担保吗,先予执行担保人有什么风险吗?网友咨询:打官司原告需要担保的情况,如果是先予执行的话,担保人有什么风险么?辽宁无惑律师事务所卢勇律师解答:先予执行不一定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而是法院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让原告提供,如果法院让原告提供,原告就一定要提供,否则先予执行申请就要被驳回。担保,可以是财保也可以是人保,财保就是把一定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对方,这个财产,可以使你自己的,也可以是别人的,一旦你不还钱,对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将该财产变卖或拍卖,抵充钱款,担保人将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保就是保证人,保证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这两者责任不一样,一般保证,必须是债权人起诉过债务人,要不到钱,才能找一般保证人要钱的,连带保证人只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无需先起诉债务人,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他代替债务人还所有的钱,这就是连带保证责任。总的来说,申请了先予执行,官司最终胜了一切好说,如果败了,就要退人家钱,那么没有经济能力退,提供担保的人,就可能代替原告承担了这个还钱的责任。当然,担保人在还钱之后,有权向原告追偿的。卢勇律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卢勇律师为人真诚,善于沟通;有十余年的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法律问题;对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尤为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