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还有追偿权吗,法律上有何规先诉抗辩权条件都是有哪些,先诉抗辩权有哪些条件?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怎么理解先诉抗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效果是什么,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产生效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在很多时候,如果他人要贷款,是需要用到保证人或者抵押物,保证人的出现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如果保证人代替债务人还款是否享有追偿权?网友咨询:一朋友刚毕业入职,要交入职材料,其中就有一个担保人签字,但是上边写着自愿放弃先诉抗辩权,想问一下这个自愿放弃合理吗,放弃先诉抗辩权还有追偿权吗?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孜雄律师解答: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属于合理合法。享有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张孜雄律师解析: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致公党党员,从业20年资深律师,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与非诉讼业务。秉持着“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