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常茹律师:顾客在商场门店前摔倒,应由谁承担责任?法律常识.doc

工资欠条是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吗?怎样预防债务纠纷的发当债权债务发生混同时,合同是否终止?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可能会遭遇哪些风险?企业并购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如何处理企业并购债权债务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债权债务转让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债权债务转让税务怎么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方式都有什么,有哪些移转方式?债权债务转移概的定义是什么,是怎样的?债权债务中担保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有哪些?债权债务中担保注意事项有什么,是哪些?顾客在商场消费时,商场管理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员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该场所内遭受侵权的,商场管理人具有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友咨询:顾客误将手中的饮品洒落于商场内一门店的后门处,另一顾客路过时不慎摔倒受伤。门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苑常茹律师解答:1.关于门店经营者是否负有门店后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门店后门是否属于商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门店后门既属于商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又属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1]部分法院则认为,门店后门系商场公共区域,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对商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门店的经营者亦属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法院可能认定门店后门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地面,门店经营者对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关于门店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若门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门店后门发生饮品倾洒事件后,门店的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现场或通知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清理现场,未在门口设置明显的“小心滑倒”的标示、未铺设防滑垫等,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苑常茹律师解析:为避免类似纠纷,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及门店的经营者都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意识,提升应对能力。1.加强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比如:门店和商场可以在台阶处、地面湿滑处以及有透明玻璃的地段放置一些标志明显的提示牌,并提示顾客保管好个人财物。2.提升应对能力。当出现不安全因素之时,门店经营者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及时沟通、尽快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3.门店经营者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可明确约定顾客在门店门口等商场公共区域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门店与商场的责任分配,避免后续纠纷。4.若已出现财产或人身损害事故,门店以及商场的工作人员应争取在第一时间救助以减少损失。5.门店或商场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监控等现场证据,保存为受害者支付费用的票据,以及与受害者的相关沟通记录。6.门店及商场工作人员应注意维护经营场所的秩序,避免因为人流过多,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造成伤害。同时防范并制止偷盗等第三人侵权行为。苑常茹律师:主要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及期货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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