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外文名称为。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省市区路号。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甲方:中国公司,中国省市区路号;乙方:国(或地区)公司;国(或地区)市路号。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到年可增加到年产,品种将发展到。(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万元。(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第十条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甲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平方米。乙方:投资总额为万元,其中:现金万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万元;工业产权万元;其他万元。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第十九条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