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法律常识.doc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照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具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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