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证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是怎么进行的,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是怎么破产清算有时间限制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债权债务转让没有三方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法律是怎么法律对法院失信名单是怎么规定的逃税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逃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文书,是否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又是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往来的日益增多,保证担保日益普遍,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保证期间,对于债权人维权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因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无法实现保证债权的情况偶有发生。那么债权保证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网友咨询:债权保证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赵艳梅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赵艳梅律师解析: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为:在一般保证当中,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对于主合同来说,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然而,此时,对于保证人来说,保证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债权人丧失主债务的胜诉权,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完成,是否意味着债权人依旧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附随于主债务,债权人丧失主债务胜诉权时,也必然丧失保证债务的胜诉权,同时,这也是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结果。当然,如果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其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赵艳梅律师,是沈阳律协公司及投资并购委员会成员,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会员,企业风险管理师。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类纠纷、金融证券私募基金类纠纷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及处理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