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确实履行“按图施工”、“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准及确保公司信誉,特订立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公司有关工程的查验、验收、交屋事项悉依照本办法办理。□工程查验第三条各种工程的查验分为配筋查验、重点查验及抽查等三类。(一)配筋查验第四条各种工程的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备,并接受监造建筑师的查验(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五条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应于开工前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工务局或建设局)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执照作废。(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六条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规定办妥展期后再行呈报。(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执照作废。)第七条工程进行至下列必须查验部分时,应先由工地主任填写勘验申报单,经主任技师签章证明确实依照核准图纸施工后送设计科,由设计科通知监造人前往查验。(该申报单由设计科核办)经查验无讹方得继续施工,若查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依指示修正,再报请复验,未经核准擅自继续施工者除依人事管理规则及人事管理加强办法的规定处分外,若因查验不合格必须拆除重建或予补建,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工地人员应负赔偿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1.放样查验:建筑物放样后未开始挖掘基础土方以前。在此阶段应注意建筑的配置与地界线,建筑线的相关位置是否与设计图相符,防火巷的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地面高度的选定是否恰当,排水系统是否合适。2.基础查验:在挖掘基础土方配置基础钢筋完毕,捣制混凝土前。在此阶段应核对基础位置,各部分的主要尺寸及配筋是否与图面符合,地下室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妥当。3.钢筋配筋查验:各层楼板或屋顶配筋完毕后,捣制混凝土前。在此阶段应注意各部分尺寸、配筋、水电瓦斯等配管是否与设计图相符。第八条各楼层梁板配筋查验时间相距不得少于21天,惟经混凝土试体压力强度试验,其14天龄期的压力强度达170Kgcm2(约合2.5000PSI)以上者,可减少不得少于14天,但于报请勘验时,应检附14天龄期的试验报告表,且于申请使用执照时,应将该试验报告表与申报单送工务局核办。(混凝土质量的控制及试验依建筑技术规定构造编第三三一、三五一条规定)。第九条建筑工程如使用预拌混凝土,于竣工使用执照时,应检送预拌混凝土的订购单,并应注明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及混凝土压力强度。第十条防火巷如有围墙,为他人所有或共有者,施工中应申请地政主管机关勘界并报请工务局建管处派员会勘,其处理原则如下:1.位于申请基地内者应予拆除。2.位于基地外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尚未改建的平房,应具结等邻房改建时拆除,绝无异议,如邻房已改建(视为新违建或具结核发使用执照者)通知限期拆除,若非位于邻房防火巷上者,另行处理。3.围墙为共有,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未改建的平房,准予暂缓拆除,并具结等邻房改建时负责共同拆除;如邻房已改建应予拆除。但非位于邻房防火巷者另行处理。第十一条施工场所周围应设置适当的安全围篱,二层以上建筑施工部分距离巷路境界线不足2.5米的或五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适当围篱。第十二条施工中不得将建筑材料及机具堆置于围篱外或道路上或防火巷中,或阻塞原有排水系统,一楼结构体完成后应即维持骑楼人行道的畅通。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中,或申领使用执照时,已完成部分工务局将于必要时检查其混凝土强度或拆除查对钢筋尺寸及数量。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承造人应将工地临时棚屋、围墙及鹰架拆除,并修复道路、沟渠及整理现场完毕后始得检附有关文件申领使用执照。(二)重点查验第十五条各项工程进行至下列重点工作时,须在施工前通知设计科派员查验,经查验人员查核通过后始得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