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怎么样的,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法律怎么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务请求权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那么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法律怎么规定的?网友咨询: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法律怎么规定的?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熠律师解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熠律师解析:以往实务中,特别是现场会议,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或代理人受限于委托权限或债权人内部流程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现场无法立即作出表决结果。往往需要在会后一定时间,才能作出表决意向决定。管理人通常的做法是在债权人会议议程上规定,会后一定期限将表决票交或邮寄管理人。一方面是在此期间便于与债权人沟通,决议表决的通过;另一方面也是满足部分债权人内部流程的规定的需要。因《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特别是一债会上若增设财产管理方案、继续营业等报告等表决内容必须依赖于对债权的审查和对债权人的全面了解。在短短十五天内,将须表决事项或议题作出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交流,时间无疑是仓促的。那么,为了避免违反程序规定,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上又能提交一个表决通过概率较大的方案或议题,能否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一个表决期,明确债权人会议包括表决期这一时间段,达到解决实务中管理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或代理人基于权限或债权人内部流程的规定,无法短时间作出表决的问题及增大表决通过率。陈熠律师,执业十年,经验丰富。厦门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攻企业法律顾问及刑事案件。服务过厦门国资委、金融办、财政局、凤竹集团、奥佳华集团等多个政府部门及上市公司。有多起重大案件辩护,并有多起无罪判决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