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如何产生的?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是否违法?债权人应如何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吗,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因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直接把债务人的车拖走是否违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债权已经转让了怎么办?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考虑到债权人人数众多,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法》规定设立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债权人会议部分职权的常设机构。那么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如何产生的?网友咨询: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如何产生的?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黄书海律师解答: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职权的重要渠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黄书海律师解析:实践中,债委会债权人代表一般都是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推荐人选,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进行选任;职工代表的产生则比较随意,一般情况下,有工会的直接由工会主席作为代表,有些通过职工选举产生;还有部分破产案件,特别是无产可破产或停业较久的破产企业,没有职工,职工代表也无从产生。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委会。这就是说,债委会并非一定要设立。债权人会议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决定要不要设立债委会,债权人有无提推荐债委会委员人选的权限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管理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债委会,并向债权人会议推荐债委会委员名单,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人民法院决定认可。由此可见,破产法对债委会产生、组织形式等方面留有很大的空间。黄书海律师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债权债务、互联网金融、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劳资争议、公司治理、合同、强制执行民商事领域贯通,同时办理普通刑事、行政案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