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都有什么,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消债务?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都有什么,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网友咨询: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都有什么,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形?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常进律师解答:债权申报的特别的情形有:1、职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待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常进律师解析: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不同情况处理方法:(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受理并审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但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以依照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2)债权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的,可以受理申报并审查,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常进律师,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诉讼律师,政府公益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十年,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只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