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怎么规定的?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是怎么进行的,按份之债的效力是怎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行使代位权要通过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怎么规定的行使代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是怎么债权保证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怎么规定的?公司分立后原债务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怎么规定的?民间借贷分期还款是否要留证据,怎么规定的?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那么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怎么规定的?网友咨询: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怎么规定的?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乔晓华律师解答:一、已知债权人的通知1、管理人应通过发送出面通知、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要求破产企业提供已知债权人的名称、债权金额、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债权性质。2、管理人可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企信宝、企查查等渠道,以及通过破产法院的内部系统搜集破产企业涉诉执信息,并延伸通过工商内档和诉讼、执行卷宗了解已知债权人的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甚至委托代理人的信息。3、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后新发现已知债权人。二、债权申报通知材料中告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逾期申报和不申报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可在其官网设置破产案件专门通道、开立微信公众号。2、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寄送的通知书明确说明逾期申报债权应当向管理人缴纳审查费用,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所收费用的用途。3、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寄送的通知书明确说明在破产程序中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享有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参与分配等权利。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乔晓华律师解析: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a、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b、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乔晓华律师,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毕业,内蒙古电台经济生活频道周末版律师咨询客座嘉宾、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