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条件有哪些,是怎样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的?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欠债还钱发生债务纠纷,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对于欠钱不还的人,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民间借贷中,担保的重要性是怎样的?日常生活中,个人债务转让的条件是怎样的?代位请求权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是怎样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股权的条件有哪些,是怎样的?网友咨询:债权转股权的条件有哪些,是怎样的?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贾雪涛律师解答:债权转股权的条件:1、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2、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3、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4、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贾雪涛律师普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贾雪涛律师解析:债权转股权涉及公司变更登记,即增加注册资本,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因为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此类债权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是不可能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仅适用于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暂不允许第三方债权出资。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能否实际到位,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二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和交易对象而言,该项出资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十年警察工作经历,作风严谨务实求真。从事律师职业20年,成功办理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办理国内第一起以FIDIC银皮书为蓝本的EPC工程。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达数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