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的效力有哪些,债务加入有哪些效力?什么是债务加入保证期间时效届满后,出具还款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受领迟延如何成立?法律后果有哪些?给付迟延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有什么法律后果?行使不安抗辩权,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什么法律后果?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债务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法律规定债务转让需要得到债权人同意,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呢?网友咨询: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1276万元,除归还之外,尚欠7000万余元。对于仍欠的7000万余元,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丙公司承诺:按期归还乙资金”,乙公司不可置否。后债务到期,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问丙公司的债务加入是否有效?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钟立东律师解答:第三人在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即成为债务人之一,而无需债权人同意。无论乙与丙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依丙出具的承诺书即可认定丙存在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乙的同意。自丙出具承诺书之时起,丙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钟立东律师解析: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重叠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其成立存在几个条件,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而当第三人做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后,尽管债权人没有参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到达债权人后仍然能够约束第三人,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第三人的承诺得以顺利的实现。当然,第三人在承担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呢?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后,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钟立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20多年,办理了各类刑事、经济案件。有经济师资格,多年的法律服务中将经济与法律相结合,以“经济法律人”的格局办好每件案件,服务好每项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