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有什么优点?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贷款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贷款人怎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什么条件,如何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借款合同吗,如何行使该权利?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法律对反担保人有何规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那么,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一、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不偿还借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并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出借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二、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步骤是什么?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内容,借款不还是属于债务违约的行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先给付款项的行为,所以是不能使用不安抗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