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债权人应如何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能不能调解或和解?在民间借贷中,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哪些条件?代位请求权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行使代位权后,债款仍然不够的怎么处理?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代位权起诉书怎么写,注意事项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法妞网友咨询:什么是代位权???请举几个例子说明张晓旭律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例如:甲借乙1000元,2012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丙借甲2000元,2012年2月20日之前归还,此时丙的债务已经到期,而甲一直不向丙追要或者拒不主张自己的2000元债权,甲又没有其他的财产来清偿乙的1000元。那么这时乙就可以自己作原告,丙作被告向法院起诉,让丙向自己清偿1000元。张晓旭律师补充:一、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故债权人不能针对债务人的土地转让等非金钱给付债权行使代位权。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此外,还要注意,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张律师结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视为困扰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顽症,不仅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危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给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困惑,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都构成了极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