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优先受偿权需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瑕疵履行的特征是什么?瑕疵履行的情形有哪些?给付迟延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有什么法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几种?分别是什么?留置权的对象是什么,哪些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公司恶意逃债行为与恶意躲债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为防控代偿风险,担保公司或银行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导致担保公司或银行承担责任后,担保公司及银行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那么债务优先受偿权需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网友咨询:债务优先受偿权需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许乾坤律师解答:债务优先受偿权需具备的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3)债权人未受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许乾坤律师解析: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追偿权纠纷时,如签订了担保合同,抵押物为依法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法院将依法认定抵押权未设立,抵押权人要求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如签订了担保合同,已将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须以相应他项权属凭证上登记的债权额为限,超出部分不获支持。许律师有多起刑事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其中一被告人关押423天经辩护无罪释放并进行国家赔偿。许律师是多家商会、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有较深的造诣。许律师是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