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借条被债务人撕破了,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借钱不还想起诉,要到哪个法院起诉?欠款人不按时偿还债务或是老是躲债,债权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会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借助法律来追回借款。但没有想到欠款人在这时候反而失踪了,找不到人,那么,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网友咨询:现只知道欠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父母住址,无法找到欠款人,请问这样可以起诉吗?法院会立案吗?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范虹霞律师解答:需要找到债务人,特别是对方可以执行的财产,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主张还款。找不到债务人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范虹霞律师解析: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二)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范虹霞,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范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擅于对盘根错节的复杂案情进行条分缕析,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案情制定严谨、契合的诉讼策略,使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