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的比较法研究的一个方面。抛砖引玉,期待知乎上更多人的回答。三权分立意义上的执法,中国、美国、欧盟的共同点是大致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反垄断,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保护竞争机制。(今年来也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法也应当包含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列出来当参考,暂不细说)不同点在于各国的侧重点不同。欧盟、美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竞争机制是在自然而然的发展中形成和成熟的。所以市场中大财团、大企业的力量相对于政府雄厚。而中国不然,中国的经济没有经过像美、欧那样的长时间的发展,市场的力量相对政府弱小。并且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通过政策逐步的规划发展起来的,不是像欧、美一样自然发展而来的。因此,欧、美的反垄断执法主要是针对实力雄厚的大财团、大企业,侧重于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经济型的垄断。对只有对占有优势地位的大财团、大企业加以限制,才能维护好市场的正常竞争。中国的市场力量相对弱小,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等行政机构对经济的影响较深,因此主要的应侧重指定交易、地区封锁等行政性垄断的方面。(为实现反垄断的目的,应当……而不是已经)如果是贯彻实现法律这种意义上的执法,三者的不同主要是执法机构的不同。美国的反垄断法执行基本采用司法模式,分为联邦政府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情况。联邦政府执行的机构包括司法部和联邦交易委员会,这两个部门遵照《谢尔曼法》和《克尔顿法》负责调查和起诉相关案件。虽然没有正式区分职责,但依照惯例,司法部主要负责交通业、电信业等,联邦交易委员会则主要负责能源产业、制药、医疗保健产业等。私人执行则是州检察长及案件直接或间接买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欧盟采行政执法模式,由欧盟下属的执行委员会执行。该委员会在反垄断案件中有调查者和裁决者双重身份,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裁决和实施行政制裁。中国也采行政执法模式。《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领导了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除了上述引用的内容,美国的反垄断法执法还有一个特点是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方面,有诸多的豁免规定,还特别规定了不得对政府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和美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应的。ps:《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5期潘冲《论美欧中反垄断法体系之异》pps:写答案真的好累啊……第一次正儿八经写了答案,结果还是觉得乱七八糟的……_(:з」∠)_大家将就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