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状告父母索要财产谁的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赠与子女的约定应为赠与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在满足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故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子女的约定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无法成立。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的条款只是父母单方做出的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子女并非赠与合同相对人,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成立赠与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