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而又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能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会对申请作出裁定,那么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6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水,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麟。委托代理人:向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成,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峰,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常某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莫某对**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公司在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26.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莫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公司、**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因莫某在二审中未对**公司提出上诉,且申请对**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姚**代理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相关标签:保全裁定解除到期债权申请执行裁定书执行措施裁定书申请复议保证金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