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的案例.txt

我国民诉意见规定,债权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时,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成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能申请保全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保全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方式,那么保全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的案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要点提示】建筑工程到期债权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本文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到期债权执行程序的性质,谈一谈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执行要旨】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枣庄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三人:枣庄市某中学(以下简称中学)。案外人:褚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赵某与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赵某偿付工程款437229.79元及利息。赵某提出建筑公司对中学享有到期债权,要求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依法向中学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并告知其履行债务的期限、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异议期限内,中学向执行法院提出,现欠建筑公司工程款90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建筑公司在中学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褚某也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是实际施工人,也对中学享有债权,且案件正在市中法院审理中。后法院作出判决,中学向褚某支付工程款1156145.69元。执行中,法院对案外人褚某的异议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向其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后,中学出具证明证实尚欠建筑公司90万元,是对债权实体上的确认,应予继续执行,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该笔债权和褚某与建筑公司、中学诉争的标的有牵连关系,案外人褚某的异议构成了对该债权继续执行的合理阻却。且法院判决中学向实际施工人褚某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褚某与建筑公司、中学之间就该笔债权形成了实体上的连带清偿关系的法律义务。实际施工人褚某既可以向中学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建筑公司主张权利。褚某向中学要求清偿债务,应视为该笔债权已经属于褚某享有。因此,案外人的异议是成立的,执行法院应予解除保全措施。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案外人的异议是成立的,应予支持。【评析】(一)被执行人的建筑工程款是否属于到期债权的范畴。建筑工程款属到期债权还是属收入,实践中认识不一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仅为自然人时才适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别的含义,它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使用报酬等。到期债权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原因而产生的,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且已逾履行期限的债权。由此可见,从本案看,建筑公司与中学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建筑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系合同之债,建筑公司享有向中学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因此,建筑工程款属到期债权的范畴。我国法律对于收入扣留提取和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可直接采取扣留、提取措施;而对于到期债权,则需要先向第三人发履行通知书,在第三人不提出执行异议,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先向第三人中学发出履行通知书,异议期满后,又作出裁定予以强制执行。其整个执行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二)第三人异议的审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执行到期债权中对第三人的异议以不审查为原则。但实践中,执行到期债权中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均不做审查,难以发挥到期债权执行的效果。如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是不影响执行的。在《执行工作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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