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未到期债权怎么进行.txt

债权还没有到期而担心债务人不能够顺利的实施,所以很多人就会在债权还没有到期的时候就做好保全的措施,让自己能够确定债务人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实行债权。那么,保全未到期债权怎么进行?跟着小编一起来议论下。简单地回答是可以,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1、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原则上是不可以保全的。但如果未到期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虽然第三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在债权人无违约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这种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明显的违约风险,第三方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则不得保全。2、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第三方既不否认未到期债权又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因此第三方具有司法协助义务,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或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对未到期债权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一定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相关标签:债权人到期债务诉讼保全债权保全先诉抗辩权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保全债权人债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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