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一个人向他人借贷可能会有一定的借款期限,在这款期限中可能会存在保证人或者保证物那么在保证期间是否可以要求主张债权?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依法或依照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在性质上属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保证期间一般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开始之日或以后的某时起算,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由此看来,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或组成部分,不存在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根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受法律保护。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诉权也随之消灭,也就谈不上诉讼时效问题。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应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并不表明也同时对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债权人必须有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行为。一旦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我国《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来说是最不利的,责任重大,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就处于相似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状态中。为此,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是常见的。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权;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确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是非常重要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关标签:债权人保证责任如何承担保证期间债权人担保的保证责任债权人保证人的责任保证期间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