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成立需符合哪些条件.txt

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问题,而依据不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安抗辩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成立需符合哪些条件?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而言,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2)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4)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例如,甲和乙曾先后订立了编号为1号和2号的合同。甲掌握了乙不履行1号合同的证据,则只能中止自己对1号合同的履行,而不能中止自己对2号合同的履行。因为1号合同和2号合同产生的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和对等的关系。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一)第一次效力1、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3、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二)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相关标签:不安抗辩权的履行合同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不安抗辩合同成立的条件先履行抗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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