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对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那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呢?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小编整理总结了不-安抗辩权的为您解答上述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不-安抗辩权成立有什么条件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七点: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等。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七)68条之规定。由上文可知,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七点: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等。希望以上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详细信息能够帮助到您。相关标签:当事人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