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权的实际案例进行简单分析,来使大家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更加深入的理解,充分认识不安抗辩权的法理、行使条件及其法律效力,使得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能够更加合理。现在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不安抗辩权的案例简析案情简介原、被告于XX年4月1日签订《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XX镇XX路XX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对开工、竣工时间、履约金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提供施工图3套,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后,具备施工条件,乙方才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同年7月21日签订了关于《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开工时间延后到同年9月9日,将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给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即原告需在下一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分批次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原告自同年6月24日至同年12月26日分11次向被告给付履约保证金78万元。之后因被告一直未将拆迁工作开展完成,施工证也未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也未达到,致使原告无法进场施工,原告遂拒绝继续支付履约保证金。被告于下年1月21日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随后于同年7月12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催收保证金款的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金,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金78万元。审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XX年4月1日签订的《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XX年7月21日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得到保护。双方约定被告应提供施工图3套,且保证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后,具备施工条件,原告方才进场施工,但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一直未完成施工场地拆迁工作,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8万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辨称其系因为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违约在先,被告系行使抗辩权而未能完成拆迁工作及“三通一平”工作。由于被告至今未完成拆迁工作,“三通一平”亦无法完成,原告虽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双方所签的合同,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不是用于被告进行拆迁工作。因此,被告辩驳理由不成立,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于XX年4月1日签订的《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XX年7月21日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8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简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原告因怀疑被告的履约能力而拒绝再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性质问题,即原告是否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分析。1、不安抗辩权的法理渊源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具体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作为一种自助救济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效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3、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