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可能不履行义务的,先履行义务可以不履行义务,这叫作不安抗辩权。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一般而言,不安抗辩权亦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因为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债务,而并非终止合同债务或者消灭合同债务。因此,倘若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作了对待履行,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2.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谓“解除合同”,就是终止合同关系,或者消灭合同关系,换言之,就是终止合同之债,或者消灭合同之债。这就是说,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对方未于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情形下,即有权解除合同,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因此,不安抗辩权在这一情形下的行使,即由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三)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相关标签: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的抗辩权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权的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