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确认后会有一些行为来表示,这些行为一般是法律所给予的,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都有哪些呢?现在的小编为您整理一些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哪些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主要有:中止履行、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1.中止履行2.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3.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要实施不安抗辩权,一般都是使用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这样才能更好更完美的保护自身的权利。相关标签: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抗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