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而解除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果单方解除合同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而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那么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如果后履行方没有恢复能力的,先履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标签: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抗辩权抗辩权合同关系不安抗辩权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