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中止先履行合同,那么不安抗辩权要求书面通知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标签: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抗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履行合同抗辩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