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的效力是怎样的.txt

连带责任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那大家听过不真正连带责任吗?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那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如何呢?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对内效力:债务人追偿权行使的适用(1)追偿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存在终局责任人是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内部不存在债务份额,各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均是在自身行为所致损失范围的履行,因而也就没有连带债务那样的内部分担关系。但当存在终局责任人时,债权人的损失最终是因归责于该债务人的事由而产生,该债务人应当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故为追究最终责任,维护公平价值,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系基于承担终局责任而非内部分担关系产生。终局责任人的确定一般言之,应以损害事故之肇事行为人为最终赔偿义务人,以此理念为中心而定其彼此间之位阶关系。如终局责任人无法确定或不存在时,自无追偿权的行使。(2)追偿权的来源关于追偿权的来源,立法和学说有请求让与说和当然代位说之争。前者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此时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为让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后者指法律直接规定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当然地取得债权人对于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此时债务人无须再为意思表示。德国及我国台湾采请求让与说,如仿效德国民法第255条订立的我国台湾民法第218条之1第1项规定:关于物或权利之丧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之人,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基于其物之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日本民法采当然代位说,其民法典第422条规定:债权人收受了作为损害赔偿的债权标的物或权利价额的全部时,债务人就该物或权利,当然代位债权人。笔者认为,我们应倾向于代位说,原因有三:首先,采请求让与说的主要理由在于是否让与请求权先由债权人斟酌其债权是否得以满足而为确定,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此点似乎暗示当然代位说直接法定而未让债权人斟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足以保护债权的实现。笔者认为,只要设计好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点,无所谓债权人是否斟酌,债权的实现都可以获得保护。例如,可参考日本民法的规定,请求权转移的时间标识应定于债权人受领赔偿给付之时,即债权人就其损失受领赔偿义务人赔偿给付后,该赔偿义务人在给付赔偿的范围内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其次,采请求权让与说后,还须解决债权人应于何时让与请求权的问题,对此又存在先让与后赔偿、先赔偿后让与、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三种主张的争论,由于三种主张对债权的保护程度各异,无论采哪种主张,均有一定的缺憾;而采当然代位说,于债权人受领赔偿给付时,请求权当然转让,则避免了上述争论,并给予了债权最有利的保护。第三,我国法律对于追偿权来源问题并无一般规定,但一些部门法已有具体规定,多采当然代位说,如《保险法》第44条第1款、《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对外效力: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适用(1)行使的一般规则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效力,通说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此点与连带债务并无不同。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事实互不干扰,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法律关系相互无涉,因此各债务人可基于各自的行为事实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享有对债权人的各类法定或约定抗辩权,此类抗辩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债务人。(2)就一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就一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行使请求权而与一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他债务人是否也发生效力?其中就一债务人所生事项效力及于他债务人的,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对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a.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实质上使债权人债权得以满足时,该事项效力及于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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