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其实质就是数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给付内容同一而在事实上产生偶然联系的债的集合,其核心要素在于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其独立性源自发生原因的各不相同;其独立性导致就债权人的损失,各债务人独立负担全部清偿之债,债权人对各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独立性意味着各债务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巧合,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行为结合。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下列类型:(一)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手包(内装项链等)交乙保管,乙因不慎,致包被丙所窃,乙因无法返还保管物,对甲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丙因盗窃保管物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况下,需分析各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履行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权行为则出现故意、过失两种情况,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在故意的情况下,因主观恶性远大于债务不履行。又因故意侵权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债之不履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则有偶然的和间接的联系。故此,故意侵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为终局责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与债务不履行相近,具有同等过错。因此,债务人之间对损害有同等的责任,无终局责任人。(二)合同上的债务竞合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邻村的王某、同村的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对债权人张某各负寻找走失的母羊的债务。因王某或李某一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各债务人的不履行均足以造成损害发生,其中任一债务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均未加重其应承担部分。因而不发生追偿问题,无终局责任人。至于其他未赔偿债务之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似有不公。此时,各债务人之间可协议分担或因债权人将债务人中数人或全体诉至法院,而由法院依公平原则使其分担。相关标签:债务人不真正连带连带债务有哪些债务人连带之债债务纠纷所负债务债务人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