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还,在乙的催讨下,甲的朋友丙表示愿意帮助甲,并写下承诺书给乙: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帮助甲还款10万元,甲也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后甲因外债太多,外出不归。丙也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现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分歧]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和甲连带归还借款;第二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当条件无法成就时,债务承担不成立;或者故意阻止条件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第三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担保。[管析]笔者同意第三个观点。对于第一个观点。《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该规定看,丙愿意帮助甲归还全部借款10万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诺行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第二个观点。从乙要求甲和丙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来看,可以知道这个也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也许有人会认为乙不懂法才同时起诉甲和丙,当然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忽视的。笔者认为如果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话,那么又应当如何理解丙承诺“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帮助甲还款”的内容呢?既然丙承担了甲的债务,“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帮助甲还款)就不能是所谓的附条件,因为丙如果没有分得的红利,那么丙就可以不用帮助甲还款。换句话说,如果认定“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的话,那么对乙而言(附这样的条件)是不公平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须赘言。那么剩下的可能性似乎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和担保。一、代为履行。很明显不是的,因为丙(第三人)无须向乙承诺,如果丙不履行的话,也是由甲对乙承担责任(《合同法》第65条)。二、所谓“帮助甲还款”,应当理解为提供担保(行为)。事实上,在丙作出承诺时,甲已经逾期还款,并且从此时起,丙要从其“股权所分得的红利”中帮助甲还款。对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担保行为,故笔者支持第三个观点。至于丙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是不是属于“故意阻止条件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的问题,不是此案的讨论范围。喻*德相关标签:要承担的担保要承担法院判承诺书怎么写本人承诺书怎么写被起诉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