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严重危及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危害了银行债权的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秩序。预防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有许多的措施和手段,整理了一些律师从法律角度提供的一些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法律角度预防逃避金融债务对以下四种常见方法我们需要具体应对:一、对利用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防范(一)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手段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方式、手段很多,主要有:(1)逃债企业在实施破产之前,总是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产,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其他企业或新的企业,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即所谓的“金蝉脱壳”、“先分立、后破产”的逃债方式。(2)搞假破产。有些破产企业人为地加大破产费用,压低破产财产的评估价格,想方设法悬空金融债权,这样的企业再由其他相关企业以极低的价格接收后,更换一个名称后又利用原有的厂房和设备重新组织生产和经营。(3)有些企业破产,明目张胆地违背《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将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等担保认定无效,将这些已担保财产一并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由于金融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分配时位次靠后,所以几乎得不到破产财产,偿债率往往低于1%。(二)企业破产时,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手段1.注意行使申诉权。《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因此,从程序上看,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定”。所以,如果认为破产企业不够破产条件,或者搞假破产,有逃废债务现象,或者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则我们首先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说明不应宣告破产。即使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我们应在10日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来纠正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2.注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全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撤销权。在破产案件中要注意行使这一权利。对于破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依法予以撤销:(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压价出售财产;(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4)放弃债权;(5)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3.及时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应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要注意:债权申报的时间:(1)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2)如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4.依法行使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术语,而是使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对该担保物应优先受偿。5.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注意其破产是否经过有关的批准程序。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6]492号)中第8条规定:内贸、外贸企业确需破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牵头,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经省内贸、外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依法申请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发布的《紧急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