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杨*贤,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县华阳桥联民村。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原告诉称:2004年5月24日,**和成机构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夫租用我本人的私家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在河南商丘联系业务,被告以**和**械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为由,将李-夫租用我本人的轿车非法扣押,经原告公安机关多次交涉,被告拒不返还非法扣押原告的车辆。为此,原告诉请判令审判长立即停止侵权,返还非法扣押的车辆,并赔偿损失3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纯属无中生有,扣车的是**和**械有限公司及李-彬、李-夫,与我厂没有任何关系。该车系**和成机构有限公司李-彬、李-夫因为合同款,为了表白自己有履行能力,依法自愿留置在我厂,况且,原告也是**和**械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是他们串通好的用合同和车辆来套我厂款的,使我厂损失20多万元。原告不尊重事实,起诉我厂,与法、与理、与事实都行不通,我厂不具备被告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以与原告无关的其它合同纠纷而扣押原告的车辆,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本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原告享有两个选择权,既中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被告起诉,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扣押车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能成立,侵权人是李-彬和李-夫,被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五环纸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杨*贤沪E/H7175号奥迪A6型轿车壹辆;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评析」由于本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故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于真正连带债务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应以债权人的选择为标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两个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当然,也可以同时起诉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本案中,被告五环纸箱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直接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对其车辆享有所有权,该权利是一种物权,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被告商丘五环纸箱厂和李-夫都是适格的被告,依法都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确定债务人时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准。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法院不应主动干预,也不能遗漏当事人为由,追加当事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一个债务人,法院应当把该债务人列为被告,不能要求债权人也要同时起诉另一个债务人,而把另一个债务人也列为被告。相关标签:当事人不真正连带债权人可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连带债务当事人纠纷案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