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即债务人可能包括下列几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共同原告。为证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什么样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1、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即债务人可能包括下列几种:(1)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为共同原告。(4)为证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相关标签:代位权诉讼中诉讼中代位权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