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哪些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txt

有: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等情形,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哪些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2)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3)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相关标签:优先受偿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人担保物权抵押登记担保物权抵押财产有哪些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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