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是很快的,第三方支付的适应和发达程度已经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第三支付的出现大大方便是居民的生活,现在人们交罚款、手机充值、交水电费、消费等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追究刑事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为小编进行解答。一、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追究刑事的情形有哪些在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了支付机构有哪些情形,央行有权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停止办理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有哪些情形,会被央行警告或者处罚;支付机构有哪些情形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1、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3、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二、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吸收用户资金并不能看做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更是无从谈起,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当成是商业银行,更不能以监管商业银行的标准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央行2010年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对其监管标准、准入条件的设置标准均低于商业银行,以利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这导致第三方支付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比如沉淀资金使用混乱,从而形成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二)资金孽息归属的风险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原物万方数据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人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