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是比较好分清的,结婚后,只要是赚得到的钱都是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不只有好的,也有坏的,如果说在外面欠钱了,也是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对于对于夫妻债务应保存哪些证据材料呢。1、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法律虽然从概念上明确了了认定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区分寸却是很不好拿捏分寸的。单就认定夫妻个人债务而言,同时符合认定《婚姻法》第19条三个条件的其实不多。在我接触的很多案件中,虽然夫妻一方去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夫妻婚后可能没有明确的约定AA制;或者即使约定了AA制却没有告知债权人;甚至即使有一部分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AA制的情况有所了解,却抱着“多个人还钱总是好的”的心里,不愿意对明知的事实自认。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2、当事人对于夫妻债务应该留存哪些材料?一旦债权人主张是借款夫妻共同债务人,未实际借款的当事人又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是AA制的;笔者建议可以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作抗辩理由,具体的抗辩证据可以围绕借款时没有共同举债合意、借款后没有对钱款实际把控、钱款的用途不是为了家庭三个方面来组织。3、借款给已婚夫妻应注意哪些方面?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夫妻共同合意欺骗债权人的情况,常见的有恶意转移财产,故意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或者共同诉讼手段将债务定义为婚后个人债务,导致一部分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世界上各国针对此一点,采取了很多保护措施,如《德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婚姻合同必须在双方同时在场订立,并由公证人作成笔录。”《法国民法典》1394条第1款规定“夫妻间的所有财产协议,均应在公证人前,有订立协议的诸当事人或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并均表同意的情况下作成。”以及我国澳门特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夫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书形式订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其中温州中院更是以意见的形式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建议债权人可以借鉴目前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均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债的形式要件非常完整,有些借款时没有夫妻非举债方签名的,也会通过事后补签的方式予以追认并承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样,不管借款真实用途为何,夫妻非举债方在庭审中均不会有抵触情绪,判决后也能服判息诉。笔者建议,若借款时只要求夫妻一方偿还的,则只要一方签字即可;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则应当要求夫妻另一方也签字。若借款时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而又起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相关标签: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