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我国公民在发生债务纠纷时的合法权益。选择之债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也属其法律覆盖范围。那么法律当中对选择之债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讲解。欢迎浏览!法律对选择之债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选择之债里的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和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不履行合同义务方享有其选择权。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相关标签:选择之债不能履行当事人选择之债法律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