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利率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是属于高*贷的行为,高*贷违法的,高*贷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贷对我国市场经济还有一定的危害,那么高*贷借款有什么危害?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1、影响社会治安。民间借贷涉及范围广、人员杂,在债务人欠债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暴力催讨行为,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一方面是高*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增多,甚至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追债公司。2006年以来,安吉县法院受理非法拘禁案件8件16人,其中6件12人是由于受害人未及时归还高*贷债务而造成的民转刑案件。另一方面是债务人因无法按时还贷,眼看债务即将翻番被迫走上绝路,或者为了还债铤而走险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如被告朱某因向高*贷发放者借款被起诉6起案件,标的金额达52.63万元,而实际借款只有30万元左右,到2006年底已经翻到百万元以上。其妻杨某在被高*贷发放者追债过程中多次企图自杀,在给法院写的信中控诉高*贷发放者的种种恶劣行径。另外,汽车租赁业已成为地下高*贷的重灾区。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浙江省共有2000多辆汽车被非法寄售或非法典当,这些被典当的汽车中有一部分是赌徒租去后抵押到调剂行借高*贷的。2、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由于各大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现有的资金实力无法满足需求,导致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给高*贷占据农村金融市场以可乘之机。由于民间高*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高*贷者以2分至3分的利息融集民间资金,而后以高*贷贷出。虽然近几年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但居民储蓄存款增幅连续下滑,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容易滋生私人钱庄(如“抬会”、“标会”)等非法民间金融组织,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高*贷逐渐成为了社会毒瘤,在很多地方已经出现因为高*贷被逼抵押房屋、东躲西藏远离家乡,甚至有自杀的现象。借款人一方面抱怨高*贷给生活带来的艰难,另一方面却又对这种现状无可奈何,形成了一个怪圈。那么,如果遇到高*贷纠纷怎么解决?1、由于高*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2、认定为高*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3、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4、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的高*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相关标签:高利贷怎么借高利贷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