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帮信罪不起诉案例汇总作者:周淑敏来源: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41份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归纳出司法实践中15类常见的不起诉理由,分别是:1.在案证据为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3.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获利金额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的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5.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6.行为人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未查询到涉案资金,无法确认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犯罪行为。7.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8.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9.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者用于信息网络犯罪。10.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11.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未查实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帮助结算或者洗钱的金额。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14.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15.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具体案例如下:1.在案证据为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案例1:白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宁检刑不诉〔2021〕41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目前仅有周某某一人的供述,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华检刑不诉〔2021〕34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的行为仅起了辅助作用,目前仅有的言辞证据供证不一,缺少客观证据。龙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刘某某支付宝账户用于转移犯罪资金、是否明知自己接送的人是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证据不足。案例3: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Z1500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共有三份关于涉案事实的讯问笔录,只有第一次的笔录中称对于接码平台通过其发送验证码注册的账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谌某某在公安机关共有五份关于涉案事实的讯问笔录,均没有关于主观明知方面的供述。在本院审查期间,二人均表示不知道通过其发送验证码注册的账户会被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接码平台向他们保证不会用于违法犯罪。目前接码平台“尚一品”相关人员已经被判决,但判决书未涉及到本案二犯罪嫌疑人。因此,对于二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接码平台对通过二人发送验证码注册的账户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张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谌某某没有相关有罪供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认定张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案例: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漾检刑不诉〔202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