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一个不起诉案件的无罪辩护意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涉及的罪名较多,主要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目前涉及常见的罪名就是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辩护的重点也就是在这几个罪名之间如何做无罪和罪轻辩护,辩点的选择很重要,直接决定了辩护是否能够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辩护人在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不起诉的无罪辩护,经历了曲折的心路辩护过程:1.公安侦查阶段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以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拟以开设赌场罪起诉;3.经辩护人阅卷后,认为该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与经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官将重罪开设赌场罪改为轻罪帮信罪;4.辩护人对该罪名仍持有异议,同时,建议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先守住该较轻的罪名,但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签署保留意见(罪名和量刑均有异议),准备在法院阶段做无罪辩护;5.一周后,辩护人针对帮信罪提交5页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6.一个月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不起诉辩护意见,虽然没有作出法定不起诉,但作出了相对不起诉,这也是辩护人与检察官之间经过多次较量、沟通之后,双方各退一步,最终作出相对无罪的处理结果,该案的辩护达到了最佳的无罪辩护效果!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特征,该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某于1月5开始使用账号在某某直播平台上买卖平台积分赚差价,但某某直播平台上积分即可以用于观看收费直播间,还有进行直播打赏,还有平台上有类似双色球的赌博竞猜,积分用于押注,也就是说积分既可能用于赌博竞猜的押注,也可能用于观看收费直播间,还有可能进行直播打赏。王某主观上虽然明知下家购买充值的积分可能用于赌博竞猜押注,也可能用于正常的消费,但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为买家充值的积分不是全部用于双色球的赌博竞猜押注活动,据此可知,根据案涉卖分款项,非全部用于赌博竞猜押注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金额无法排除不是用于正常消费活动的合理怀疑。因此,王某虽然主观上明知为买家充值的积分可能用于赌博竞猜押注活动,但无法确认全部用于赌博竞猜押注活动。即使案涉的卖分款为收取的累计赌资款,以及非法获利数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的行为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认定买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某某直播平台”为赌博网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供述证实在某某直播平台上积分用于观看收费直播间,还有进行直播打赏,还有平台上有类似双色球的赌博竞猜,积分用于押注。因此,某某直播平台不是赌博网站,即使具备双色球赌博竞猜押注功能,对于这种竞猜押注活动是否具备赌博功能,还是仅具有消费型的网络游戏,根据在案证据均无法认定,如果该款游戏不具备赌博功能,仅是消费型的网络游戏,当然就不能认定为赌博网站,买家竞猜的押注行为就属于正常的网络游戏消费行为,不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行为,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买家双色球竞猜押注行为为赌博行为。2.认定案涉的卖分款为收取的累计赌资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