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帮信罪浅谈不起诉的心得体会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的“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帮信罪是从2022年3月份开始直到同年8月份,经过历时5个多月的付出,案件终于取得的满意的结果,现仅就笔者在本案的的办案历程作出分享,与各位同行互相交流。案情简介仁某在2020年注册了一家网络服务科技公司,后将公司的对公账户提供给“某某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用以转移诈骗资金,涉案金额约五百万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本案件因被害人报警而案发,任某于3月17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同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被隔离在某县隔离所。笔者接受委托后,因疫情原因不能会见,便积极和办案民警进行沟通,了解到本案案发的原因。辩护人认为,既然有被害人,那何不从被害人方向入手,后与办案民警沟通,表明我方的态度,最终在办案单位、当地居委会的见证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同意谅解。在报捕阶段,辩护律师结合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点入手,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以犯罪嫌疑人任某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最终,本案在8月份由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辩护律师意见通过笔者团队对全案卷宗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本案要想取得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能够争取最大的利益,笔者就本案的利与弊、是与非积极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在当事人同意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向检察院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1.仁某案涉账户替人转账流水500余万元,并不准确(1)500余万元流水涉嫌重复计算的问题。帮信罪中的流水计算不应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计算方式,如入账250万元,即流水就应该是250万元,而不应该包括将同笔款项出账的流水一并计算。(2)案涉500余万元流水,仅有部分流水系通过被告人账户。经过团队仔细对对账涉案流水的逐一分析,流水显示仅有被害人的100余万元通过被告人的账户,其他流水均属无法查证的情形,不应将该笔流水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3)案涉被告人系一定程度上的“受害人”。仁某是在疫情肆虐,经济困难的前提下,通过他人的介绍无意走上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只为赚取蝇头小利。在案件进行中,发现并非如自己所想的那么简单当时便想拿回属于自己的公司U盾和其他涉案文件,但因为上游的欺骗而空手而归,所以才造就后续被告人的账户上有如此之多的流水数额。2.无情节严重的后果积极反思自己的行为,其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社会矛盾。3.案涉犯罪时间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所得。不起诉观点本院认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白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心得体会既为律师,必定受人之事、终人之托。自从以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以来,尤其是身处认罪认罚大环境的时代,那有效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达到效果,就要有所动,尤其是跟主办机关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在本案中沟通笔者进行如下几方面的概括。(1)及时沟通、有效沟通。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便积极与主办民警就本案的事实和所涉罪名进行有效沟通,根据所了解的信息整合资源,提交初步的律师意见。(2)及时通过其他渠道有效获取案件信息。疫情当下,会见尤为苦难,当不能及时会见,那么获取的信息渠道就比较难以掌握,当然除了通过民警了解,还可以就案发前是否有其他流水行为,查询银行账户等一系列蛛丝马迹来予以捕捉。(3)时刻关注案件走向,了解报捕与批捕期限。刑事案件拘留期最长为37天,期限一过,批准逮捕期间就显得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