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范围内帮信罪不起诉、缓刑案件实例研究“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对陕西省范围内帮信罪不起诉、缓刑案件特点的实例研究”01—“陕西省范围内帮信罪的特点”帮信罪近年来已经成为最热门的犯罪,随着“断卡”行动的不断展开,帮信罪案件的数量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帮信罪指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简而言之,帮信罪就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了相关帮助行为,该种行为就会被界定为帮信罪。陕西省内的帮信罪主要涉及出售个人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流通渠道,大部分触犯该罪的都是贪图一时小利,将以自身名义办的银行卡提供给了上游犯罪分子。已经触犯了帮信罪,有没有可能被不起诉或者缓刑?根据我们检索陕西省内近期对帮信罪判处缓刑与不起诉的案例并结合我们实践中的办案经验,总结缓刑与不起诉的案件特点。02—陕西省内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特点1、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例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卖自己名下卡号为62305206001162388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1225201000211851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与配套手机卡、u盾等信息。李某某名下涉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查明被害人资金共计610000元。其向被害人薛某某退赔人民币45000元,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积极向相关被害人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案例2021年5月13日,田某某报案称在陕西省周至县**超市三楼,通过微信群下载“言聊”APP,在里面刷单被骗8000元。经查,田某某将8000元转入被告人万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内(621**************)。2021年5月18日,万某某经传唤主动投案。经查实,其在2021年5月份经不法分子介绍,利欲熏心,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的手机和五张银行卡,包括中国银行卡(621**************),农业银行卡(623**************),建设银行卡(621**************),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邮政银行卡(622**************)提供给不法分子进行转账。现已查明,万某某提供的五张银行卡流水达40万元左右,获利数百元,共涉及诈骗犯罪三起,涉案资金3万元左右。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给他人帮助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3、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陈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证据不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案例2020年9月,雷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欲租用其银行卡用于转账,并承诺帮陈某某办理银行贷款业务。陈某某明知雷某某将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雷某某要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后交给“阿龙”。经查询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陈某某办理的涉案银行卡串并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办理的代某某被诈骗案等19起诈骗案,涉案金额共计2312155.02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陈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4、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在校大学生,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阎良检察院案例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