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用品商店、安徽省测绘局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0)皖民终430号发布日期2020-07-23浏览次数360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终4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测绘用品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57号。诉讼代表人:李成华,该商店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测绘局(又称安徽省测绘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传殿,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安徽省测绘用品商店(简称测绘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测绘局(简称测绘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测绘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李光凤,测绘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朱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测绘商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测绘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驳回测绘商店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测绘商店一审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测绘商店1989年10月21日由测绘局投资并经工商登记成立,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测绘商店提交的工商登记的底档资料显示测绘商店成立时间和企业性质,其并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企业性质作为起诉事实基础。工商登记时有注册资本,股东在企业成立时就具有据实出资义务。测绘局出资不实,测绘商店主张股东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1.注册资本金是企业资产,是企业对外商业信誉及履行债务能力的公示体现和保障。其他人基于企业的资产和履行能力考虑是否与企业进行合作或发生交易。股东以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以企业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金虚假,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修改之前有虚假出资罪就是为了保障不特定多数人基于注册资本即企业资产信赖利益受到损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1月3日发布)第十二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发布)第29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抽逃资金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行为,更何况本案,测绘局未实际足额出资,其危害性与抽逃资金的危害相当,直接侵害了测绘商店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侵吞、挪用企业资产均属于该条例的禁止性行为,虚假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追究虚假注册资本罪。此罪名2014年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才取消。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测绘商店在上诉状中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诉称,在代理词中明确阐述了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参照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绘商店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二、测绘商店一审请求具有事实依据。1.测绘局系测绘商店唯一投资人,具有出资义务。从测绘商店提供的《验资报告》来看,报告中《验资事项说明》明确载明测绘商店由安徽省测绘总院即测绘局出资组建。且该《说明》第二条载明:根据经批准的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测绘商店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安徽省测绘总院于验资截止日2004年2月11日之前缴足。此处的《验资报告》委托人和出具的对象均为测绘局。在《验资报告》所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明确载明股东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