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袁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20)赣民终910号发布日期2021-01-08浏览次数25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赣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昌公用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0号院2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10954846。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冰,女,汉族,1952年1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宦桢,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公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滨东路1399号市政公用大楼2楼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643951。诉讼代表人:南昌公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好朋友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437号江西师大老物理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8676X7。法定代表人:刘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有道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花园角6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63047J。法定代表人:吴伯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袁冰、宦桢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公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南昌好朋友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有道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缴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宦桢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宦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2.58元,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宦桢于2020年11月13日签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宦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俊涛审判员黄颖审判员汪娣娣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石前进书记员代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