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袁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袁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袁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20)赣民终910号发布日期2021-01-08浏览次数990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昌公用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0号院2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10954846。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冰,女,汉族,1952年1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晖,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公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滨东路1399号市政公用大楼2楼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643951。诉讼代表人:南昌公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毛崽,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婷,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宦桢,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好朋友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437号江西师大老物理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8676X7。法定代表人:刘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有道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花园角6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63047J。法定代表人:吴伯帆,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华赣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赣公司”)、袁冰因与被上诉人宦桢、南昌公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文化公司”)、南昌好朋友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朋友公司”)、南昌有道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道公司”)追缴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华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上诉人袁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生、陶晖,被上诉人公用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毛崽、罗丽婷的意见,各方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或改判驳回公用文化公司对华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华赣公司已经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缴纳了所认缴的全部出资,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有权向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对未缴注册资本承担连带补缴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或改判,驳回公用文化公司对华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其他实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未依法明确该股东可以向未实缴出资股东追偿的权利,剥夺实缴股东的权利,也应予以改判。一、公用文化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能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使权利。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无权要求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对未缴注册资本承担连带补缴责任。《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赋予管理人向已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主张连带责任的权利。二、《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有权向华赣公司主张补缴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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