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啸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李大公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号(2023)京01民初9发布日期2023-08-05浏览次数35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初97号原告:北京金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文化街16号2幢2层2043。诉讼代表人:左红霞,北京金啸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豪,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少华,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李大公,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涂明明,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天津天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7室-17(集中办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少华。原告北京金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啸公司)与被告黄少华、李大公、涂明明、天津天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啸企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啸公司之诉讼代表人左红霞与被告黄少华、李大公、涂明明、天啸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股东李大公立即补缴注册资本金101.5138万元;2.请求判令股东黄少华立即补缴注册资本金63万元;3.请求判令股东天啸企业立即补缴注册资本金60万元;4.请求判令股东涂明明立即补缴注册资本金24万元;5.请求判令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付立平、高品杰、涂明明、王伟作为投资人出资设立三板优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注册资本100万元,四股东并未实缴出资。2017年5月10日,三板优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改名为金啸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股东付立平、高品杰、王伟退出,股东涂明明出资额调整为36万元,新增股东黄少华(认缴204万元)、天啸企业(认缴60万元)。2018年7月26日,新增股东李大公(认缴153万元),股东黄少华出资额调整为63万元,涂明明出资额调整为24万元。《公司章程》等资料载明,所有股东均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出资期限为2035年6月6日。股东先后出资共1015260元(其中,李大公出资517462元,天啸企业出资497798元,后由股东黄少华转入其私人账户),其余出资均未实际缴纳。经管理人核对工商信息及金啸公司银行流水,未发现涂明明出资款项。股东李大公于2020年3月1日至3月19日,分别陆续打入出资款共210.4638万元,又于打款同日以报销款形式将上述款项全部转账回其银行账户。股东黄少华于2020年8月26日先后分9笔,每笔7万余元陆续将投资款63万元打入公司账户中,同日又以还款形式分9笔,每笔与打款数额相同,转回其账户中。黄少华系股东天啸企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26日至27日,天啸企业先后分7笔,每笔7万余元,陆续打入出资款共49.7798万元,在黄少华的协助下又于打款同日以还款形式分7笔,每笔与打款数额相同,将49.7798万元全部转账入股东黄少华银行账户中。2022年4月24日,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裁定受理了金啸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依法向金啸公司股东发送了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股东向金啸公司管理人缴纳出资款,但所有股东均未按通知要求缴纳出资款。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黄少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判决黄少华在(2020)京0105执27611、27613、27615号执行案件中,对金啸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63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黄少华作为股东分几笔向金啸公司汇入投资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2020年8月26日,黄少华在招商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的收款回单摘要是投资款,共计实缴出资转账630230元,该数额已达到出资额。黄少华与金啸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从2017年开始黄少华陆续通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