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址: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491.html发布时间:2021年1月26日生效日期:2021年3月1日类别:最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备注: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